未经拆迁安置补偿就收回土地使用权?违法!

创建时间:2025-03-14 14:33

案例详情

某市政府为推动城市交通优化升级,在2015年将城市主干道拓宽工程列为重点项目,并成立了专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居民王大爷等五户人家,他们在国有土地上的合法住宅恰好位于此次工程的规划范围内。2015年7月,指挥部出台了《拆迁安置补偿初步方案》。然而,在这之后,事情的发展却让王大爷等人始料未及。

2015年9月,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特定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王大爷等五户的土地都在该决定涉及的区域内。紧接着,仅仅过了3天,市国土资源局就拟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报请市政府批准。令人气愤的是,在王大爷等人根本没有得到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市政府于2015年9月10日就批准了该出让方案。王大爷等五户对这一批复行为不服,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市政府的批复,这一结果让王大爷等人难以接受,他们继续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裁决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给出了明确的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市政府在王大爷等五户的土地房产还未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就批准将涉案土地以毛地形式公开出让的方案,这一做法违反了相关规定。早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前管理的通知》就明确指出,禁止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市政府的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并且实实在在地损害了王大爷等五户的合法权益。

但是,考虑到涉案土地确实涉及城市交通主干道拓宽这一公共利益,若是直接撤销批复,可能会对整个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法院依法确认该批复中涉及王大爷等五户合法权益的部分违法,并告知他们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法律程序,向相关部门主张损失赔偿。

房地一体原则

简单来说,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房屋建在土地之上,土地是房屋的承载基础,二者天然一体。未经征收房屋,就直接出让其土地使用权,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一原则,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