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未评估,合法吗?
案例详情
李先生在2010年取得了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其房屋所在区域因城市新交通枢纽建设工程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当地征收部门对李先生家的房屋进行了面积核量,李先生也签字确认了相关数据。之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该工程征收补偿标准的文件,征收部门依据这份文件,算出李先生家应得补偿款为50万元。然而,李先生认为补偿金额过低,双方未能就补偿款达成一致。
2019年,李先生委托专业人士向区政府邮寄了《请求合理安置补偿申请书》,希望能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久后,李先生收到区政府的答复,答复中坚持按照之前计算的50万元进行补偿,并告知了李先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区政府方面认为,李先生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且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边缘、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应依据相关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来确定补偿金额,50万元的补偿已经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有着不同的看法。法院指出,补偿数额是区政府单方面依据核量表和相关文件计算得出的,在这个过程中,李先生没有得到任何关于对补偿结果不服时的救济途径和权利告知。这一做法,违反了区政府之前发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有关评估的规定。
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征收的程序性规定确实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达不成补偿协议时作出补偿决定的程序性行为,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李先生的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因此,对其作出的补偿行为,必须符合该条例中关于评估的强制性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重新履行法定征收补偿职责。区政府既可以与李先生重新协商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如果还是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环节至关重要。征收部门不能单方面随意确定补偿金额,而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业评估,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当被征收人对补偿结果有异议时,征收部门必须提供明确的救济途径和权利,让被征收人能够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拆迁协议未约定搬迁费、停业损失费?如何维权
2015年5月,因城市某重点商业项目建设,广州市某区政府需对赵大爷一家所在街区进行拆迁。区政府专门成立的项目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负责具体事务。赵大爷一家经营着一家颇具年头的小饭馆,一家人的生计都靠它。
2016年3月,经过多轮协商,赵大爷与拆迁办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协议里约定拆迁办会为赵大爷一家提供一套合适的安置房,交付时间定在2017年4月1日。赵大爷一家满心期待,按照约定早早把饭馆关了,腾空房屋交了出去。可到了交房时间,拆迁办却毫无动静,安置房影子都见不着。更让赵大爷着急的是,协议里居然没提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这些关键补偿。一家人失去了收入来源,还面临搬家产生的额外支出,日子过得紧巴巴的。
无奈之下,赵大爷把区政府告上了法院,要求区政府交付安置房,同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业损失费。赵大爷心里委屈又忐忑,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大爷和拆迁办签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赵大爷一家按约履行了腾空交房的义务,区政府自然也得按约定交付安置房。虽说协议里没提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业损失费,但赵大爷因拆迁遭受了实际损失,他有权要求合理补偿。
依据《广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法院判决区政府支付搬迁费。考虑到赵大爷家房屋属于经营性质,区政府还得按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业损失费,逾期交付安置房的这段时间,要双倍支付停业损失费。而对于临时安置费,由于赵大爷家情况特殊,不符合支付条件,所以这一诉求未获支持。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签拆迁协议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条款,确保各项补偿都明确写清楚。要是遇到像赵大爷家这样协议有遗漏的情况,也别害怕,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