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允诺搬迁给予额外奖励后又反悔?怎么办

创建时间:2025-03-14 14:32

在拆迁过程里,行政允诺频繁出现,它与被拆迁人的权益息息相关。行政允诺究竟有着怎样的法律效力?违背允诺又会带来哪些后果? 

在C市D区,为了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程,D区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老旧小区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改造指挥部),负责统筹改造区域内的拆迁、建设等各项事宜。2021年5月,改造指挥部与居民林先生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对林先生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林先生也按约领取了补偿款。

同年8月,改造指挥部召开会议,针对一些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居民,作出了《拆迁奖励专题会议纪要》,明确表示像林先生这样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搬迁、积极配合的居民,将给予额外5万元的奖励,用于补贴其搬迁后的过渡安置费用。林先生看到这份纪要后,满心欢喜,积极配合完成了搬迁,还在租房过渡期间克服了诸多不便。然而,当林先生按要求准备好材料去领取奖励时,却被告知奖励无法发放。

林先生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便将D区政府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改造指挥部作出的《拆迁奖励专题会议纪要》是一种行政允诺行为。林先生在看到纪要后,积极配合完成了搬迁,履行了行政允诺所要求的行为,此时,改造指挥部与林先生之间就形成了具体的行政允诺法律关系。改造指挥部作为D区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相应责任应由D区政府承担。并且,该允诺事项并未超出改造指挥部的职权范围,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可履行性。既然林先生完成了相应行为,D区政府就应当按照承诺支付5万元奖励金。最终,法院判决D区政府支付林先生5万元奖励金。

行政允诺可不是随口一说的“空话”。行政允诺行为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承诺在相对人实施特定行为后给予其物质或其他利益的单方意思表示。一旦相对人按照允诺要求完成了行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就建立起了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履行承诺的给付义务,否则就构成不作为。

虽然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推动工作作出允诺,但作出允诺时必须谨慎,允诺事项要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更不能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当行政机关作出允诺后,必须积极履行自身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