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没写交房时间,征收方多年不交付安置房,法院这样判!
一、案例详情
在某市的旧城区改造项目中,市民林先生在城区××街××号拥有一套自住房屋。2018年,该市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推进旧城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式启动改造计划。2020年5月15日,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明确征收实施单位为市城区旧城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并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划定了征收范围,林先生的房屋恰在其中,同时规定征收主体是市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单位负责具体执行。
2020年8月10日,市城区旧城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与林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确定林先生的安置序号为58号,安置面积为380平方米,还对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各类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进行了约定。但对于安置房的建设区域、建成时间以及交付时间,协议中只字未提,仅表示未尽事项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林先生按要求搬离,房屋也很快被拆除。可一晃几年过去,市城区旧城区改造工作指挥部既没有与林先生签订补充协议,也未交付安置房,更未将林先生纳入相关社会保障体系,林先生无奈之下,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实施主体,肩负着为被征收人提供安置房、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以及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定职责。在林先生的案件中,市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由其下属的改造工作指挥部与林先生签订协议,然而却长期未履行后续关键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协议中未明确安置房交付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方可以无限期拖延。林先生要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诉求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支持。不过,考虑到当前安置房交付可能存在诸如建设未完工、验收未通过等实际问题,直接判决交付安置房可能无法实际执行。因此,从切实保障林先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判决能够有效执行的角度出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是确认市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向林先生交付安置房的法定职责违法;二是确认其不落实将林先生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定职责违法;三是责令市城区人民政府针对交付安置房和落实社会保障体系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与林先生就交付安置房的位置、期限、面积等订立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或协议约定的期限无法履行,则应按照林先生的要求,以赔偿损失或其他合理方式履行协议。
三、法律启示
对于被征收人来说,签订协议时务必谨慎,即便协议中未明确安置房交付时间,也不代表权益没有保障,一旦遭遇征收方拖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