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方有义务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

创建时间:2025-03-14 14:17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加快建设,各地方均开始进行征地拆迁项目,在征收集体土地中,征收方有义务对被征收人先行补偿安置。实践中,总有一些征收方为了节约征收成本,不给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就将其土地强行占用。遇到这中情形,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权呢?我们一起来看下面的一则案例:

来自咸宁市通城县的黄先生等人的村集体土地被征收。然而当地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从未与村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给予村民们任何补偿安置,就将村民们的土地强行征收。村民们无奈之下委托其本村代表黄先生到北京咨询律师帮助维权,后找到北京庆尚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张律师帮助村民维护权益。

 

张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考察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方式多方获取当时征收时的证据材料,一步步证明其征收部门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起了补偿安置申请,再未获得合理答复的情况下,向上级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后诉至法院。

 

本案经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村民)对被告(咸宁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双方主体均适格,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认为通城县人民政府对其使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未进行安置补偿,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安置补偿,通城县人民政府未予处理,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通城县人民政府)未履行申请人2021 年 11 月4 日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安置补偿义务,原告并非要求通城县人民政府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职责,被告以通城县人民政府对通城饭店所占国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行为与原告不具有利害关系为由,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理由成立,对其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咸宁市人民政府于 2022 年6月7 日作出的咸政复决(20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从新作出复议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征收方有义务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同时对征收时未予以补偿的问题进行调查。实践中,违法征收的情形层出不穷,手段高明之极,被征收人遇到此类情况也不要轻易妥协,要及时拿起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早日拿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