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涉案土地补偿对象存在争议,镇政府在未与权利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铲除土地附着物,法院确认违法!
案情概况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9日向孙治国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发包方全称:八里镇花寨子村民委员会。2022年2月9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公告载明因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需要,拟将部分土地征收为国有。孙治国户名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载的两块土地即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22年3月,八里镇政府在未与孙治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孙治国承包地上种植的桃树予以铲除。
八里镇政府称,案涉土地与案外人孙立明承包土地完全衔接在一起,且孙治国将案涉土地长期转租给孙立明,八里镇政府就孙治国承包土地及孙立明承包土地一同进行了丈量,并由评估公司评估后予以征收。八里镇政府未与孙治国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兰州市中院观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八里镇政府明知涉案土地补偿对象不明,在未与孙治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径行对涉案土地上的桃树实施强制铲除,属于超越职权。同时,八里镇政府在铲除涉案土地上的桃树前,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通知、催告等程序,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但因强制清除地上物的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一审判决确认该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