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费补偿对象出错?有哪些维权途径

创建时间:2025-03-14 14:16

在某城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中,李某在2018年5月与当地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顺利领取了房屋补偿款。然而,王某随后提起诉讼,称自己与李某早已解除婚姻关系,且单独立户。拆迁部门在未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协议,导致自己和子女未能获得应有的补偿,合法权益受损。经查,该争议房屋所在宅基地登记在李某名下。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一方面,拆迁部门与宅基地证载的权利人签订协议,符合农村地区或一些类似情况下对宅基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常见做法。另一方面,若涉案房屋已被征收,安置补偿工作正在推进,随意撤销协议可能会对各方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假设针对李某的补偿安置中,实际上已经涵盖了王某依据相关办法应得的份额,那么王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李某主张自己应得的那部分补偿。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民事诉讼成为了权益受损方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补偿对象错误的处理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这一规定明确了补偿费的归属原则。在实际情况中,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与其所有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土地征收部门给付补偿费的行政法律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因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本质上是被征收人让渡所有权所获得的对价。

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争议,而只是在行政程序方面,比如征收部门对无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凭证的认定存在分歧,或者是在补偿协议签订、补偿费支付等行政行为上出现问题,那么当事人应当提起针对相关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这些相关行政行为,可能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也可能是在未达成协议时,行政机关作出的直接支付或提存行为,还包括支付过程中的程序性行为等。

当发现补偿对象错误时,依据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