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政府责无旁贷!

创建时间:2025-03-14 14:16

本文通过案例,探讨县级人民政府在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

李大爷和王大妈是河北邯郸市下属某县的村民。2005年,他们赖以生存的农田被政府征收,用于城市建设。当时,政府承诺会妥善解决他们的后续生活保障问题。

2010年,根据河北省出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村里向李大爷和王大妈宣传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和生活补助政策。但多年过去了,当地县政府一直没有给他们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李大爷和王大妈多次向村里和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却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他们选择拿起法律武器,向邯郸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履行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李大爷和王大妈的诉求。但县政府对此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省高院再次确认李大爷和王大妈的主张合理,要求县政府履行职责。然而,县政府依旧不认同判决结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同时,河北省也有明确规定,市级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制定、组织推进和监督指导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在这个案例中,县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理应承担起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

从具体政策来看,河北省相关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需征得本人同意。李大爷和王大妈在办理失地保障时,均已超过应全部纳入的年龄标准,且县政府在一、二审中也承认他们符合办理条件。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们主动放弃权益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县政府提出其不具有具体办理失地保险职责的主张,也未得到最高院认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具有补偿性,它融合了补偿权和社会保险保障权,是对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相关办法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账户资金要按一定比例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在李大爷和王大妈未被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情况下,县政府称已履行资金提取职责,却拿不出充足证据。

最终,最高院裁定驳回县政府的再审申请,要求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责令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将保障政策落实到位,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能忽视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落实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是县级人民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