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确定安置人口数量的时间节点
创建时间:2025-03-14 14:15
案情概况
北京市**区**镇**村因轨道交通**线**站项目建设需要拆迁。**区住建委于2014年3月6日作出(2014)10号《裁决书》,认定王某某全家在宅院在册人口共5人,包括王某某、安某英、王某华、王某影、王清某,五人户口均为非农业户。然而,王某某户籍登记人口实际共7人,其中王**因婚姻原因入户,王某怡因出生原因入户。王某某认为裁决书对其财产补偿过低,且人口认定错误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裁决书。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区住建委的裁决程序合法,对王某某的人口认定符合相关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有不同看法。首先,关于人口认定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因婚姻、出生等原因入户的不属于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也不应在拆迁时不予认定。(2014)10号《裁决书》认定王某某在册人口共5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其次,一审法院参照的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关于安置人口确认的规定在此案中适用错误。
要点提炼
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安置人口数量的确定不能简单以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为依据,对于因婚姻、出生等合理原因入户的人员应给予认定。
被征收人如果认为行政裁决不合理,要勇敢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案号(2014)二中行终字第1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