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企业实施关停征收,征收协议究竟是民事还是行政协议?

创建时间:2025-03-14 14:06

为响应绿色发展号召,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某市政府决定对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进行整治。该市的昌盛水泥厂,因生产工艺落后、污染排放超标,被纳入整治范围。2018年5月,市政府出台专项整治方案,明确要对昌盛水泥厂实施关停征收。根据方案要求,该市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于2018年7月与昌盛水泥厂签订了《昌盛水泥厂资产收购协议书》。协议约定,昌盛水泥厂停止生产经营,退出水泥制造行业,工业园区管委会受让其资产并支付相应对价。

协议签订后,昌盛水泥厂积极配合,迅速停止生产,拆除部分生产设备,并将厂房、土地等资产交付给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前期支付了部分补偿金300万元后,便迟迟未支付剩余款项。经昌盛水泥厂多次催讨,仍未得到回应。昌盛水泥厂认为,双方签订的《昌盛水泥厂资产收购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于是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转让费5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协议有效,要求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支付剩余款项。但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不服,向更高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他们认为,这份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如果认定为行政协议,一旦昌盛水泥厂不履行义务,他们将难以获得有效救济,所以本案不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那么,这类协议到底该如何定性呢?法院在再审时指出,界定行政协议需要从四个关键要素考量:首先是主体要素,必须一方是行政机关,另一方为行政相对人,就像本案中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昌盛水泥厂;其次是目的要素,协议必须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市政府整治高污染企业,就是为了改善环境质量、推动产业升级,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再者是内容要素,协议内容要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在这个案例中,昌盛水泥厂有配合关停、交付资产的义务,而工业园区管委会有支付对价的义务,这些权利义务与行政管理紧密相关;最后是意思要素,协议双方需协商一致。

除了这四个要素,还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个标准来识别行政协议。形式标准是协议是否在履职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协商达成;实质标准则看协议的标的及内容是否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否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行政机关是否享有优益权。

结合本案来看,《昌盛水泥厂资产收购协议书》是市政府为履行环境保护、产业升级的法定职责,通过工业园区管委会与昌盛水泥厂签订的,目的是让昌盛水泥厂退出高污染行业,实现绿色发展的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完全符合行政协议的要素和标准,应认定为行政协议。而且,行政机关在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有多种合法的救济途径,并不存在无法救济的情况。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市政府的再审申请。